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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审计报告应关注的几个主要事项
release time :2016-12-09

2011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标志着审计项目审理制度正式确立。《准则》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其中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最终成果的集中体现,是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那么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如何切实履行审计职责,把好审计质量关,做好审计报告的审理工作呢?笔者认为应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应予重点关注。
 
一是关注审计报告流程的合规性。根据审计署8号令要求,审计组现场审计结束后应以审计组名义向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向被审计单位送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作出说明的基础上,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后形成《审计报告送审稿》报审理科审理。这样,审计报告经过层层把关,可有效地降低审计风险,确保审计质量。

二是关注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要与审计事项存在密切关联性,审计事项要有充足的证明资料。审计证据是支持审计结论的重要依据,是审计质量控制的灵魂。如审计证据是否经当事人签字盖章(无法签字的要说明原因)、审计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印证、领导干部的责任认定是否与审计证据存在关联性等,审理时除关注正常的财政财务收支、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外还要重点关注“三公经费”及“三重一大”执行情况等,同时也要对审计证据的来源、数量以及证据金额的准确性及其逻辑关系予以关注。

三是关注问题定性的准确性及所引用的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审计法律法规是审计质量控制的保证,它是审计项目的关键所在,审理时应重点审核、判定。审理人员通过对审计报告的详细研判,重点把握报告所反映的问题描述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所引用的法律法规与定性是否相一致、审计处理处罚是否超越了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职权、审计处理处罚的尺度前后是否一致等。审理从旁观者角度提出要求,查漏补缺,以确保审计发现的所有重要问题都在审计报告中反映,让审计风险降到最低。

四、关注审计评价的恰当性。审计暑8号令要求,审计组要以审计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在防范审计风险的情况下,从真实、合法、效益等方面提出审计评价意见,审计组应当只对审计过的事项发表评价意见,对审计没有涉及事项或评价依据不适当、不充分、标准不明确或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审理应主要关注:审计评价意见是否超出了审计范围,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有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撑,审计评价意见与后文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互相矛盾等。另外审理还应关注对被审计单位执行以往审计决定和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做出总体评价。 
五、关注审理成果运用情况。审理工作不应只停留在“纠错”方面,还应深度分析审理情况,扩大审理成果的运用。主要关注审计建议是否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是否有针对性;审计建议是否有操作性,是否切实可行等。对审理工作中发现的审计质量问题要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对策。同时要将审理情况向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及时汇报,以提升审理工作参谋决策水平,促进审计质量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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