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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的关系
release time :2016-12-09

相对于审计客体而言,国家审计和民间审计都是外部审计,这可以说是两者的联系或共性。两者的区别在于:

(1)审计方式不同

在审计方式上,国家审计是强制审计,民间审计是受托审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和公共资金的收支、运用情况,国家审计机关都可以依法实施审计,无须经过被审计单位同意。而民间审计则应当接受委托后方能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

(2)审计监督对象不同

在审计监督对象上,国家审计的主体是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属政府序列,行使经济监督的职能,其所需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财政拨款解决。而民间审计组织的审计主体是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会计组织,是依法独立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的事业单位,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也不是政府公职人员。

(3)审计监督性质不同

在审计监督性质上,国家审计可以根据审计结果发表处理意见。如被审计单位拒绝采纳国家审计处理意见,国家审计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民间审计则是依据审计结果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以保证审计报告使用人信任经审计的被审计单位的报表。

(4)审计实施手段不同

在审计实施手段上,国家审计属于行政监督,是政府行为,是无偿审计。民间审计则是由中介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审计,是有偿审计。

(5)审计的独立性不同

在审计的独立性上,国家审计表现为单向独立(只独立于被审计单位);而民间审计则表现为双向独立(既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又独立于审计委托人)。

(6)遵循的审计准则不同

国家审计依据的是法律、法规及审计署的“审计工作规范”文件。民间审计所依据的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由于两者依据的准则不同,所以,在审计程序、取证数量和审计结论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很难统一和互相代替。

(7)审计权限不同

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宪法规定有权对国家所有经济组织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主动的,强制性审计监督,监督职能是基本职能,贯穿于整个审计工作中,在职能运用过程中它的检查权和处理权是统一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资料,有检查权,调查权,调查权和临时处置权等。审计之后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包括经济处罚权、通报权、建议处分权,以及实施紧措施权等,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而民间审计组织是事业性质的单位,它不能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直接的审计监督,无权进行指令性审计,只能接受有权机关和单位委托,在被受命时才有检查权,建议权和处理权。所以民间审计组织在审计过程中的职权是由委托方授予的,其范围不超过委托方的职权。通过自己审计业务为其他监督部门服务,所做出的审计公证结论报告给委托者采纳,明示强制性,需由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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